发布时间:2026 年 5 月 17 日
专题分类:劳动合同 - 试用期规定
适用地区: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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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建立初期的重要阶段,既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察期",也是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适应期"。然而在实践中,试用期往往成为劳动争议的高发区——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屡见不鲜。
2025 年至 2026 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续发布多起试用期典型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更新了相关裁判指引。本文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一份全面的试用期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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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用期期限的法定标准
(一)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期限必须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匹配,具体标准如下:
实务要点:
1.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2.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上海地区特殊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5 年发布的劳动争议裁判指引中明确:
1. 试用期起算点: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而非合同签订之日
2. 试用期顺延: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延长试用期
3. 续订合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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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用期工资的"双 80%"规则
(一)法定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确立了试用期工资的"双 80%"保护规则: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计算公式:
试用期工资 ≥ MAX(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 合同约定工资×80%,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2026 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690 元/月。这意味着:
(三)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 1:试用期工资 8000 元,转正后必须给 10000 元吗?
*案情*:赵先生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 8000 元。赵先生认为根据 80% 规则,转正后工资应为 10000 元(8000÷80%),公司应按此标准支付。
*裁判结果*:法院驳回赵先生诉求。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的"不得低于 80%"是保护性下限规定,而非计算公式。只要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8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属合法。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相同。
案例 2:试用期工资低于同岗位 80%,补足差额
*案情*:小李入职上海某广告公司,合同约定转正后工资 10000 元,但试用期工资仅 6000 元(60%)。小李工作 2 个月后离职,要求补足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公司补足差额 4000 元(10000×80%-6000)×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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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边界
(一)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的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要点:
1. "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标准,且已告知劳动者
2. 解除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
3. 试用期届满后,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
(二)劳动者解除试用期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提示:
(三)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计算公式:
赔偿金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 × 2
上海典型案例:
*案情*:王先生与上海某机械公司签订 3 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 2 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以"延长试用期 1 个月"为由继续按试用期工资发放,并在延长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定:
1. 延长试用期违法,试用期已满视为转正
2. 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3. 支付赔偿金:1 个月工资×2 倍 = 2 个月工资
4. 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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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用期常见违法情形及法律后果
(一)违法情形清单
(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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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海地区司法实践特点
(一)举证责任分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5 年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中明确:
1. 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已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
2. 考核标准:必须有客观、量化的考核记录
3. 解除程序:必须证明解除决定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送达
(二)"末位淘汰"与试用期解除
上海司法实践明确:"末位淘汰"不等同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试用期与工伤认定
上海市人社局明确:试用期内发生工伤的,与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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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务建议
(一)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1. 规范录用条件:在入职前书面告知录用条件,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2. 合理约定期限: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约定试用期,避免"顶格约定"
3. 完善考核制度:建立试用期考核台账,保留考核记录
4. 及时作出决定:试用期满前完成考核,避免"超期试用"
5. 依法缴纳社保: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社保登记
(二)给劳动者的建议
1. 核对合同条款:仔细审查试用期期限、工资标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 保留证据:保存录用通知、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
3. 及时维权:发现违法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4. 注意时效:劳动仲裁时效为 1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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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语
试用期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促进劳资双方双向选择,而非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的工具。2026 年,随着上海市劳动监察力度的加强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试用期违法行为的成本将进一步提高。
用人单位应树立合规意识,将试用期管理纳入人力资源合规体系;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利,理性维权。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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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25)》
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试用期典型案例汇编》
5. 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通知(沪人社规〔2026〕5 号)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劳动法学、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刑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