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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的认定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所谓“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1.不属于克扣工资的情形

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的。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上述第种情形,即企业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扣减工资的情形,实践中争议较大。围绕的焦点主要是企业能否根据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如不少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迟到1次,罚款2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减。由于过去企业对职工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因此,司法实践中,关于企业是否还有权对员工实施罚款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派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例》的废止,使企业从根本上失去了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依据,因此,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经济处罚权是无效的。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当前情况下,罚款仍然是企业对员工实行有效管理的手段,因此,只要規章制度对此有明确规定,且合法合理,企业就有权对违纪员工实施罚款。

笔者认为,一方面,国家和各地应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意见,对企业可以实施罚款的情形、罚款数额的确定、如何扣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否则,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的依据不足。另一方面,在目前欠缺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在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时,应务必谨慎,对于扣减的情形应明确规定,扣减数额应相对合理,否则发生劳动争议后,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2.代扣工资的情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3工资中扣除給偿金的情形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赔偿金。上述扣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单位的经济损失确实是由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的;

二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三是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务中,对于员工是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及损失大小,企业应及时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留,以避免因举证不能而变成“无正当理由克扣工资”。

【法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略)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味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題的补充规定》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