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目前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和职工各7%,因此每月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应该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1%至8%(取正整数)。
关于缴存基数的确定,按照《关于2011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2010年月平均工资,201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最后,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规定为准。主要包括六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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