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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解释《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办法》

市人事局解释《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办法》
( 2004年6月24日 )

  本市现有8300家地方事业单位,48万在编人员。到2005年,就职于本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昨天,市人事局有关人士就有关问题作了解释。
  哪些人需订立聘用合同
  经本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外,都应按照《聘用合同办法》,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
  事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对象包括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还有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使用的农民工、协保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不订立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不因其部分或者全部人事管理业务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而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何确定本单位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指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事业单位转制实行聘用合同制时,其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员、进入单位即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后进入单位的的其他各类人员,基本单位工作年限从该受聘人员进入本单位之日起算。
  《聘用合同办法》第十五条所提及的“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但仅适应于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时工作年限的计算,不适用医疗期、经济补偿金等计算。其中国有单位中的国有企业,仅指国有独资企业。
  如何设定违约金
  聘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服务期长于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但不得追索受聘人员的赔偿责任;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受聘人员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合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应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聘用合同终止。
  聘用合同就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因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发生的实际支出;支出发生后受聘人员每服务一年,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相应递减。
  如何确定医疗期及补助费
  《聘用合同办法》用“医疗期”替代了“病假”概念。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暂时参照市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执行,但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不适用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期间连续病休或者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视作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因受聘人员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而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法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