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劳务派遣公司的选择与风险控制

劳务派遣公司的选择与风险控制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尤其用工的灵活性、经济性等特点。但是由于中国内地经济迅速发展,部分人就利用原来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法律漏洞,随意成立劳务派遣公司,侵犯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设置了较高的出资门槛,但还是有些劳务派遣公司在相关资质、员工管理、经营水平等方面依然存在各种问题,所以企业应当加以认真判别和细致遴选,避免因其违法行为导致自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当前社会上还存在一些与劳务派遣公司类似的公司和机构,他们业务类型与劳务派遣大致相同,但是却并不具备劳务派遣的资格,这种情形企业也应引起足够重视。

 

案例:劳务中介机构与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区别

 

上海浦东新区某德资汽车公司在所在功能区街道劳动服务所订立协议,由街道劳务所浓遣临时工5名,由公司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付给劳务所费用,劳务所对员工进行人事管理并发放劳动报酬。陈某由劳务所按此协议派至该公司工作,工资由劳务所发放。后陈某在工作中左足被压伤,等鉴定为八级伤残。伤残以后陈某要求重新安排工作,支付工资等未果,遂发生劳动争议。陈某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令劳务所重新安排工作、支付工资等。但劳务所称,该所只是隶属于街道的一个职业介绍机构,业务范围为本市劳动力就业中介服务,其与陈某无劳动关系,故不存在为陈某安排工作等义务。公司则表示,公司已经按照工伤待遇标准承担了陈某的一切费用和生活补偿金,不接受陈某的其他主张。

 

本案的焦点在于陈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劳务所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这一形式用工时,首先要做的就是选择一家合适的派遣机构。对派遣机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具备法定的资质,即派遣机构依法建立并具有从亊劳务派遣的业务范围。企业一旦选择了不具有法定资格的劳务派遣机构,则存在用工风险,司法实践中常常在此种情况下认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江苏苏州、上海等地也有相关规定。例如案例中的争议处理机构即认为劳务所业务范围为劳动力就业中介服务,不具有从事派遣业务资格,认定陈某与公司存在亊实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承担用人单位义务。

 

随着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大显劳务派遣公司,但是这些公司鱼龙混杂,素质良莠不齐,用工企业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去选择适合的劳务派遣公司:

 

1.经营资格合法。

 

这是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底限要求。有的机构仅能从亊职业介绍、人事代理业务,没有开展劳务派遣的法定资格,企业如果使用这类机构派遣的人员,则企业和派遣人员之间就会被认为建立了劳动关系,不仅不能达到降低用工风险的目的,甚至还可能使企业自身陷于劳动纠纷之中。企业可以通过审查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来确认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有合法资质。

 

2.风险转移程度。

 

不同的派遣公司有不同的用工风险承受度,企业应该选择能承受较多风险的公司。具体而言,企业可以评估派遣公司有没有承担风险的责任意识,对不愿意承担风险的派遣公司予以排除;企业可以考察劳务派遣公司有没有预防风险的管理体系,有没有风险管理部门或机制的派遣公司予以排除;企业可以调査派逍公司应对风险的业务能力,对缺乏劳动法律问题处理经验和专业人员的派遣公司应予排除。

 

3.服务管理能力。

 

派遣公司可以在大量具体人力资源管理事务上为企业提供服务,如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用工手续等,企业可以从服务项目种类、服务网络分布、公司规模大小、服务品牌知名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估。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时需要考虑员工对派遣公司的接受程度,通常服务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的派遣公司容易被员工接受,与这样的派遣公司合作才可以将相关用人风险降到最小。

 

4.人才资源储备。

 

随着劳动力需求的日益增加,用工荒等新的问题开始出现,很多企业对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了大规模提供劳动力的要求,而且随着高新科技的发展、生产工艺的改进,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派遣企业除了要具备对现有人员进行管理的能力,还应该在社会资源和业务拓展等方面具有相当的竞争力,在人才流动和劳动力提供方而具有应急处理的能力。

 

5.派遣员工成本。

 

使用劳务派遣也就意味着需要另外支付服务费用给派遣公司,企业应当根据委托派遣公司的综合实力、风险转移程度和服务水平、当地的劳动力供求关系、同行业其他派遣机构平均服务费用等多方面来考虑和评估服务费用的高低,以利在满足规范管理和成本控制的双重条件下寻求良好的供应商伙伴。

 

关联法规

 

第57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66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67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92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30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32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分类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