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的,应当要求员工递交辞职申请书
高某在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年,后因为高某搬家离公司比较远,于是向公司口头提出了辞职,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协议是这样写的:“某公司与高某经过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0月31日终止。”双方签订书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后,高某办理了工作 交接手续。高某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却要求公司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是高某主动提出的辞职,公司不应该补偿„高某为此提起仲裁,在仲裁中,公司虽然主张是高某主动提的辞职,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而双方签订的协议也无法证明究竞是哪方首先提出的解除合同,最后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支付高某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虽然是高某主动提出的辞职,但由于高某只是口头表示辞职,双方签订的书面终止合同协议中并没有说明高某主动辞职,因此企业在劳动仲裁中才处于被动的地位。
因此,如果员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一定要要求员工递交辞职报告或者在终止协议中明确指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的辞职。
上海市法学会 中国劳动咨询网 劳动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博客 劳动合同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律顾问 中人网 上海婚姻律师 文永康律师的博客 青岛律师博客 法律咨询博客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47730654@qq.com
苏ICP备11080979号-2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9
本站版权归shanghailsw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及普法宣传的公益目的,部分资料来自于网络,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