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法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36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劳动报酬。即计件工资按照标准工资支付为计算基础,企业按照计件工资的加班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后,不能按照最低小时工资计算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定额认为后,由企业安排在法定标准工资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报酬;在休息日工资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的分别按照200%或者300%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对企业而言,计件工资,不能简单的以一个指标确定是否属于加班,未延长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多完成的工作任务,应该支付高效率的报酬,不属于加班工作时间。
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该按照劳动法第36条、37条的规定,本着先进和合理的原则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员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的劳动能够完成劳动定额,对计件单价进行合理的折算,使员工的应得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最好要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民主协商,并告知每位劳动者,这样可以进一步规范计件工资制度。
举例而言,若某员工全月工时为160小时正班+40小时1.5倍加班,共生产产品8000件,企业计件单价为0.1元,全月计件工资发放800元。这种情况下员工的计件工资应为:800/(160+40*1.5)=4元/小时。那么其计件工资为4*(160+40*1.5)=880元,则工时少支付了80元,应该受到劳动行政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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