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读者问: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写明总公司设在南昌。今年公司在宜春又设了分公司。我一直在南昌上班,当初签的劳动合同未规定我的工作地点,合同约定单位可调换我的岗位,但并未约定可调换我的工作地点。现在单位突然通知我到宜春上班。请问:我有权拒绝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那么单位无权单方更改。
而你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作地点,依据合同中“单位可以调换职工工作岗位”的理解,工作岗位的一般理解通常包括工作地点和职位。
此外,劳动合同是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因为劳动合同主体除了职工与单位的平等性外,还有职工对单位的隶属性,因此,你不能拒绝单位的工作安排。
上海市法学会 中国劳动咨询网 劳动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博客 劳动合同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律顾问 中人网 上海婚姻律师 文永康律师的博客 青岛律师博客 法律咨询博客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47730654@qq.com
苏ICP备11080979号-2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9
本站版权归shanghailsw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及普法宣传的公益目的,部分资料来自于网络,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