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逾期能否定为旷工?
梅某在上海青浦区一家公司工作,几年后怀孕了,临近预产期遵遗嘱在预产期前15天经所在公司批准开始休产假。30天后产下一男婴。产后第60天,公司发通知要其上班,提出按梅某的休息时间推算已休足90天产假,如到期不上班,将按旷工处理。梅某接到通知,认为自己尚未休满产后假,因此没去上班。公司见此情况就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以梅某连续旷工3天为由,对梅某作出违纪辞退的决定。梅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定。
[审理结果]
开庭审理时,梅某认为,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现在其产后假未休满75天,所以没去上班不能认定其为旷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公司则认为,产假总共90天,申诉人已休满,但是梅某在接到单位通知后仍不上班,其行为已经构成旷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可以辞退,因此,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对假期的理解存在差异,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息75天,如此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产妇在产后休息75天应得到保障。现梅某产后只休息了60天,还应再休15天,对超出法定产假的时间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算作病假。因此,单位认为梅某旷工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梅某的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女职工生育的休假期限如超出90天该如何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由于预产期只是一种预测,实践中很难保证产前恰好休15天,产后恰好休75天,对此,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进一步明确,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若孕妇提前生育,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育,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本案中梅某由于超过预产期生产,虽然总的时间已满90天,但产后假未满75天,根据上述规定,她还可以再休15天,超出部分可按病假处理,公司无权以产假假期已满为由剥夺梅某继续休假的权利。
【政策应对】
1.对于法定的女职工必须享受的假期,包括产前休息时间、产前检查假、保胎假、流产假、产假和哺乳时间等,只要女职工提前告知,就可以依法享受,企业不得有任何限制。
2.对于需要单位批准才能休的假,包括产前假和哺乳假,企业则可以要求在工作安排允许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后,女职工方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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