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女职工在孕期,公司就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安女士原是空中小姐,结婚后由于不愿意再与郎君过牛郎织女式的生活,于是离开了航空公司,应聘到某合资环保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安女士的月薪是3500元,工作部门是公司的公关部。她所在的部门主要负责与主管行政机关联系工作。她出色的工作能力很快赢得了全公司上下的好评,很快被提升为公关部经理。到公司1年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安女士初次尝到孕育生命的喜悦,这个消息也不胫而走,传遍了整个公司。公司老总知道这个消息后,心中甚是不悦,安女士主要负责的工作就是要经常到外面与人家联系,拖着个大肚子工作既不方便,也影响公司形象。于是人力资源部门与安女士谈话,准备将她调整为文员,月工资1200元。安女士于是犯起了小姐脾气,自己偷偷伪造了医院的一张病假条,要求休息3个星期。安女士于是向人力资源请假。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休假3天以上的,须向公司总经理请假,于是人力资源告诉安女士,这件事他做不了主,要由职工向总经理请假才行。安女士一听气就不打一处来,这分明是整人吗,撂下一句“你们看着办吧”,再也不理会请假的事了,两个星期后,安女士上班,她仿佛没事人一般,也不提请假的事。不久公司通知她.由于她连续旷工两个星期,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请假制度,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安女士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在庭上安女士称:“我是孕妇,受法律的特别保护,我再怎样做,公司也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她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安女士不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其行为构成旷工,同时经过调查得知,安女士提供的病假条也是伪造的。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要求仲裁驳回她的申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维持公司与安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来公司想改变安女士的工作岗位和工资见-一种违法行为,安女士现成利用《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肯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她却选择负气的方式,以伪造假条,不履行请假手续就不上班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结果公司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她解除了分动合同。双方将公司的《员工手册》约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也就是说公司可就《员工手册》安女士履行了告知义务。公同以安女士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所以安女工要求继续履行分动合同的申诉请求,不能被仲裁支持。
上海市法学会 中国劳动咨询网 劳动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博客 劳动合同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律顾问 中人网 上海婚姻律师 文永康律师的博客 青岛律师博客 法律咨询博客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47730654@qq.com
苏ICP备11080979号-2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9
本站版权归shanghailsw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及普法宣传的公益目的,部分资料来自于网络,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