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论基于什么原因解除或终止,企业与员工都应当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要及时淸楚地与员工办理各项离职手续,以防后患;另一方面,即便对于违约或有过错的员工,也不能通过拖延或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来制裁或为难员工。
一、企业应当办理的离职手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企业应当履行如下手续:
1.指定人员与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般来说,企业都会制作工作交接单或离职交接单,要求员工交还工作文件和各种资料、信息,包括纸质的和电子的,返还占有的公司财物、各类证件和系统密码等,结淸对公司的欠款。交接单上必须明确记载各项交接的情况,并由交接人负责与离职员工签字。
2.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常说的“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受雇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离职原因和工作岗位等。
3.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办理上述手续。如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因此,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或拒绝办理的,企业可以此为由暂不支付经济补偿。
4.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二、企业不依法办理离职手续的后果
1.企业不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的《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不依法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企业未依法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如影响员工各项保险待遇的享受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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