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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劳动组合规则

优化劳动组合规则

 

优化劳动组合,又称合理劳动组织,简言之,即用择优的方法,对企业的劳动组织进行再构造,使企业的劳动力配置得以合理。它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先进合理的劳动定员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通过考核考试进行聘用或组合上岗,建立企业与职工之间相互依存、职工与职工之间团结协作的劳动关系,形成适合生产工作需要、结构合理的劳动组织。

 

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公开”,是将组织方案、政策措施、岗位规范、考试考核结果等,公布于众。

 

“平等”,是保障全体职工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竞争工作岗位。为此,要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以及不同用工形式的界限,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参加任何一个岗位的竞争。符合条件的工人可担任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符合条件的经营管理人员落聘后应参加工人的劳动组合。在组织过程中,应同等对待男女职工,不得歧视女职工。

 

“择优'是企业依据岗位标准,根据各类岗位特点,采取相应的考试考核办法,择优组合:凡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工作的岗位,有残疾职工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应予组合。

 

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程序,应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1)做好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基础工作:包括调整组织机构和劳动岗位设置,制定和完善劳动定员定额和岗位规范,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2)制定优化劳动组合方案。该方案应由企业行政拟订,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认定,最后由企业行政公布。

 

(3)确定管理机构和生产机构正职负责人。管理机构和车间一级中层生产机构正职负责人由厂长(经理)确定,但财务、审计等监督机构正职负责人的确定,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基层生产机构正职负责人,由中层生产机构正职负责人确定。各机构正职负责人只能从考试考核合格者中,通过竞争,择优确定。

 

(4)公开各机构劳动组合条件并组织考试考核。

 

(5)双方选择,自由组织。由各机构正职负责人与考试考核合格者双方相互选择,在定员限额内自由组合。

 

(6)全员签订上岗合同。企业分别与组合上岗的各个职工,按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上岗合同。

 

(7)动态组合。上岗合同期满,应重新进行考核,择优上岗;合同期未满,如不胜任本岗位工作,上岗合同应予解除。

对于实行优化劳动组合过程中未被组合的富余职工的安置,国家规定,应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依此原则,国家要求,企业应当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他措施,安置富余职工;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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