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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

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

 

劳动部《关于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通知》(1991年10月24日)。

 

劳动岗位,即有确定的职责、任务和手段的生产、工作位置。劳动岗位规范,是指企业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对上岗职工提出客观要求的综合规定。在劳动组织工作中,它是安排职工上岗和签订上岗合同的依据,以及对职工进行岗位考核的尺度。

 

劳动岗位规范的内容,按规定,一般应由下述四个部分构成:

(1)岗位名称。

(2)岗位职责。即劳动岗位的职能和在岗职工所负的责任。一般包括岗位的职能范围和工作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应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本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关系。

(3)生产技术规程。这是企业为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保障生产秩序,就如何保证产品质量、设备有效使用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包括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设备维修规程和检修规程及安全技术规定等有关内容。

(4)上岗标准。它是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自身条件。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工作经历,身体条件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企业制定劳动岗位规范所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是:

(1)应当根据岗位的特点确定岗位规范的内容和水平,使岗位规范能够科学、准确地反映本岗位对上岗职工的实际要求。

(2)岗位规范的内容应当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治,并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相协调。

(3)岗位规范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岗位规范的内容和形式要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化的规定,并符合企业管理标准化的要求。编写岗位责任中“在规定时间内应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时,凡是有适用于本企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应当按标准编写;制定特种企业人员的岗位规范,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岗位规范的内容应当定量描述与定性描述相结合,并尽量采用定量描述,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5)岗位规范在一定时间内要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要随着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以及企业劳动管理的改善,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制定劳动岗位规范的程序中应包括的特殊环节,主要有:

(1)科学地划分和设置岗位,把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相近的岗位适当归类和合并,形成科学的系列,并编制岗位分类目录;

(2)在划分和设置岗位的基础上,确定岗位职责,明确岗位标准内容的构成和各项必备要素的水平;

(3)企业劳动人事职能机构会同教育、技术、生产、安全等机构聘请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技师组成专门的编审组织,进行岗位规范的编写和审核工作;

(4)编审后的岗位规范由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以保证岗位规范的科学性。

为了加强对劳动岗位规范制定的宏观管理,国家规定,劳动部对岗位规范的制定工作负责进行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各省级和中心城市劳动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劳动人事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岗位规范的意见,并组织试点、经验交流和推广工作;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部门(行业)的标准性岗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