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公司印章保管之争

律师在工作中,客户有时候会咨询关于公司公章的有关问题,比如公章被不当使用,比如有人偷盖公章会有何风险等等。中国的习惯,一个单位的公章是很重要的物品,掌握了公章甚至等同于掌握了一个公司的意志。而西方国家,更注重公司的授权代表的签名来代表公司意志。

由于在中国公章如此重要,关系到公司的控制权,笔者的一家法律顾问单位,曾经发生公司的股东、高管争夺公章,一方宣布公章遗失、作废,重新刻章,另一方声明真正的公章由自己保管使用,其他盖章无效,导致管理混乱,外界也不知道那个章是真的有效的,这样的混乱直接影响公司的生意,受损的是公司和股东。公司的公章发生保管之争,法律上如何处理?笔者建议如下:

一、关于印章的法律规定

我国行政法、民法中对印章并无明确的定义。有关的规定有:

1、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印章的制作、使用进行了规定。

2、《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二)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5、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

85、股东、董事、经理及他人侵占公司印鉴,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印鉴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之诉讼,以及印鉴被侵占期间公司需要参加的其他诉讼,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文件起诉或应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新法定代表人可以持有关变更决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86、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自决议生效之日,新法定代表人取得代表资格。但未变更工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8号)

四、因对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纷争如何确定案件性质的问题

  鉴于公司印章一般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因此,因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纷争,其实质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故此类案件宜作为公司纠纷案件由民商事审判庭予以管辖,而不宜作为普通的财产返还诉讼案件确定管辖。此类案件的案由可确定为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二、法律关系分析

此类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章(包括财务账册)不予归还。

公司可依据民法、物权法,或者公司法要求返还公章。

(一)依据民法、物权法

公司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返还公章(包括财务账册)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二)依据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具体列举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虽然其中没有明确规定侵占公司公章、账册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对忠实义务的理解和公司法立法本意,无疑这是属于此条的兜底条款,即“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起诉时,应当以何种形式表现出诉讼为公司意志?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董事长应当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长或董事均可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在诉状中签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即持此种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起诉前股东会应当免除其法定代表人一职,避免诉讼中对方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应诉而出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免除其职务)的尴尬局面。

能否以股东派生诉讼来解决此类案件呢?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范围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 150条规定的情形”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两种情况,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应当是:公司高管或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其次则是此种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股东、高管或第三人不当持有公司印章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侵权人应承担的是返还的责任,而非赔偿的责任,因此此类案件不能采用股东派生诉讼的方式。

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