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恶意维权:私敲印章作假
2013年5月15日 A04:A04-法治综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王川 通讯员 汤峥鸣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汤峥鸣
本报讯 昨天下午,黄浦区法院与区劳动人事仲裁院分别发布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和调解仲裁白皮书。白皮书显示,与以往普通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唱主角不同,近年来,人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销售总监、公司CEO等企业高管也加入了维权讨薪队伍,同时,企业高管人员恶意维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据介绍,随着越来越多的高管为追索劳动报酬和高额赔偿与企业对簿公堂,劳动争议案件中也出现了高管利用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的现象。
记者在白皮书中注意到这样一个案例:本市某企业的人事负责人杨某,在2008年入职公司后,签订了两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此后便未再续签。之后,杨某离职,并向公司提出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要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系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公司已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权授予其行使,现其他员工都签订了合同,且杨某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公司存在拒绝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故意,因此认定杨某未能订立劳动合同是其本人失职造成的,公司未有恶意,对杨某索赔诉请不支持。
法官表示,实践中,一些高管凭借负责管理公司人事的职权便利,恶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待发生争议时,肆意向公司索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双倍赔偿的立法宗旨相悖。而在另一起公司高管索要欠薪和经济补偿案件中,身为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的原告竟然私自将公司印章敲印于自行打印的工作证明上,并以此作为证据意图谋取更多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好在庭审中法官及时识破,最终还原了事实的真相。
据了解,公章、合同、财务报表、考勤记录以及工资单往往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定案的关键证据,而一旦高管与企业发生争议,就可能会利用手中权力肆意藏匿、销毁、更改证据混淆法官视听,歪曲案件事实,最终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对此,法院已加大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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