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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字盖章约定而仅有盖章的效力问题

关于签字盖章约定而仅有盖章的效力问题

 

2015-12-04

 

实务中,有关合同签字盖章的争论是在仅有盖章情况下,合同是否生效,有二种不同的观点。就此现象,现简论如下。

 

签字盖章表述有几种形式

 

1.签字

 

2.盖章

 

3.签字盖章

 

4.签字或盖章

 

5.签字并盖章

 

在签名栏处,往往表现为签字盖章为一行,有的签字一行,盖章一行。然后是日期。

 

现在有倾向性意见是在约定签字盖章情况下,仅盖章合同无效。依据是最高法的判例。最高院在该案中主要意见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XX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XX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XX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XX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故合同应认定为未生效。

 

但是,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96号,该案为付款纠纷。法院这样认定,本院认为:系争付款协议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因此,上诉人以付款协议只有代理人的签名,没有法人加盖印章为由,主张付款协议尚未成立,缺乏依据。付款协议的内容包括买卖合同质量争议的解决以及货款结算的处理两方面,上述事项在上诉人对XXX的授权范围之内,XXX代理上诉人就上述事项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直接约束上诉人,故上诉人关于XXX的行为超出代理权限的辩称也不能成立。因此,该付款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签字后已经成立。

 

又,某商标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996号,(2006)高民终字1159号。一审和二审都认定“签字盖章”表述仅有一方盖章合同生效。一审法院的理由是,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某某公司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交由合同另一方,另一方盖章后交对方,从而完成订立合同的承诺行为。虽然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但根据合同法,签字或盖章均可使合同成立。而且,合同法中并没有对当事人就合同成立的条件达成特殊约定而做出特别的规定。故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在合同书上签字不影响承诺生效。二审高院认为,虽然一方没有盖章,但是从以后往来的文件看,双方已实践履行了《商标实施许可合同》等等。

 

从以上二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合同中约定签字盖章情况下,在一方仅仅盖章情况下,合同并非一定被法院认定无效。

 

笔者认为,签字盖章或者签字并盖章,不能因合同书一方中仅仅盖章而一概认定为无效。是否无效需要结合合同成立后双方的表意行为来具体考察,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要结合提起诉讼的主体与没有签名盖章的主体关系及以后履行违约情况。同理,一方对另一方的抗辩也需结合以上事实和证据,并非仅仅坚持一方没有完成签字盖章的全部的理由,才能更多地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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