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关系事项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两种方式,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防范和化解劳动争议方面有着共同的目的,但是两者之间依然存在显著的区别:
一、机构组成和性质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是有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同级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仲裁处,体现三方性,具有准司法性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或者事业组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处理方式和目的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以处理纠纷,解决争议为目的。劳动保障监察除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举报或投诉外,还要主动进行巡视检查,并以查处纠正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
三、适用依据不同
劳动争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既可以是强制性的规范也可以是任意性规范,并且还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条款、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调解和裁决;而劳动监察所依据的必须是强制性规范,不得以合同条款或者企业内部规章作为处理决定的依据。
四、处理形式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无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只能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监察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有行政处罚权。
五、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相对人对劳动监察不服的,则可以按照规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监察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相对人不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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