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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的范围

劳动监察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监督检査范围,包括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各个方面。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七个方面:

用人单位制订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务派遗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进有关规定的悄况;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險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介人劳动合同双方自治的重要方式,也是政府监督企业劳动人亊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

 

案例

员工遭遇企业强迫长时间劳动向监察部门投诉案

2009年8月,张立和王明进入上海某快运物流公司工作,担任搬运工。到了年底,快运物流公司认为工作量增大,因此要求贸工加班。张立和王明作为新录用的员工,更是卖力工作,上班时间从早上8点到晚上12点,除去每天1个多小时的吃饭时间,每天工作时间平均为14个小时。其中,加班时间为6个小时。另外,该公司还强迫安排张立、王明等员工在元旦和周六、周日加班,但是并未向加班人員支付加班费。1个月下来,张立和王明等负工均感觉身体极度疲劳,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于是向该公司负责人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但是负责人说公司是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的工作,到了年底,加班加点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张立和王明不满意公司的做法,要求物流公司解决具体问日,但是该公司对两位员工的要求置之不理。于是张立和王明向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纠正物流公司的违法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就本节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題而言,主要是涉及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企业遵守国家关于工时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察。工作时间是员工在工作场所进行劳动耗费的时间。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规定工作时间的目的是保护员工健康权和休息权,发挥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企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企业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本节案例中,物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张立和王明两位员工的休息权和健康权,为此,张立和王明向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纠正物流公司违法行为的做法是正确的。需要明确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张立和王明还可以持有关证据,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物流公司限期支付他们加班费;物流公司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该公司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他们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劳动监察作为监督劳动立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企业劳动人亊管理的方方面面被纳人了监察范围。劳动监察时劳动行政部分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企业只能被动接受,所以企业必须时刻做好应对劳动监察的准备。

1.依法接受劳动监察。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企业应当予以相应的配合。监察人员有权进人企业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可以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当然,企业有权要求监察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如认为监察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监察人员回避。

2、如实提供监察材料。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査时,有权査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与调查、检査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还可以发出调査询问书。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过,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应当告知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其保守在执行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3、由专门人员接受调查询问。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调査、检查亊项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査笔录。企业人员在接受调查时所回答的内容将成为劳动部门作出处理的依据。因此如果劳动监察机构要求企业有关人员接受调査时,企业应当选择了解企业情况和劳动法律知识的人员接受调査。调査对象对所调查的问題和事件应当有统一的认识,避免自相矛盾。

4、接受执行处理决定。对劳动监察部门在调査后的处理决定如果对企业不利,企业应当予以分析研究。如果劳动监察处理决定合理合法的,企业应当执行处理决定。对拒不执行的企业,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认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与法不符的,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及时固化处理模式。员工由于在劳动监察中属于隐性主体,处于受益人地位而无须付出任何代价,故员工一般倾向于使用劳动监察维权。而企业在劳动监察中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只能被动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监察,无法向劳动者主张任何权利,故企业应当对一些劳动纠纷进行审查,对其中员工有损害企业权益行为的纠纷,企业应当及时提起仲栽。当企业提起劳动仲栽后,劳动监察对员工的有关投诉就不再受理,而是交由劳动仲栽处理。

关联法规

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按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功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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