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三种:一是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违法违约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而《劳动合同法》则修改了这一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为数不多的增加劳动者义务的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三为日历日而非工作日。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的形式也不拘于书面形式,劳动者可以用书面通知、信函、口头告知、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二日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只要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结算丁资。但是如果劳动者未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离开用人单位后再通知单位辞职,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表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追究劳动者的相关赔偿责任。
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有权享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金待遇。因此,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并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
二、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没有约定,其终止时间不能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有明文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须以书面、口头等明确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或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关措施,如要求劳动者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由进行书面陈述、及时辞退劳动者、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调查不签订合同的原因,以便掌握用T主动权,防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两倍工资,或者以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满一年为由,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违法、违约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随时通知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所谓“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提供的保护。所谓“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的工作设施、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等。而“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权利,这也是劳动者进行丄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该项义务且也没有正当理由,那么用人单位系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当然没有必要继续为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因此,现行《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这是《劳动合同法》新赋予劳动者的两项重要权利,企业HR应充分认识这两项权利的意义。
实践中,HR应注意何为“及时足额”。这里涉及到工资等劳动报酬发放时间的问题,现在大多数企业的通常做法是在每月的某日发放上月工资,那么迟延一天是否为“及时”呢?实务中具体迟延多久才算迟延未有定论,因此建议企业在确定工资发放时间时将通常的工资发放日改为“期间”,例如每月5日到10日为发放工资的期间。
当然,用人单位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实务,该条款具体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因为资金未及时到账而延迟或者暂时不能发放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不能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那么劳动者将不能根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能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由告知劳动者,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妥善处理。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劳动者的不满情绪,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这也是《劳动合同法》陚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解约权,也是对企业HR提出的一项重要考验。因为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方方面面,很难有哪家企业说自己的所有规章制度都是完全合法的。而《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相应的解约权,这是非常厉害的,因此,企业HR不得不全面修订企业规章制度,力争合法,避免处于被动地位。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不能违反或者超越法律法规,否则不仅是无效规定,不能制约劳动者,而且如果因此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内心想要实施的行为与实际行为不一致。
如果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与劳动者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并且该劳动合同的内容系违背了劳动者的本意,那么劳动者有权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法律”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特指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有《劳动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随时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但是劳动者同时也享有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获得保护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违反法律规定危及人身安全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