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方面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注意这与职工患职业病和工伤的情况待遇是不一样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某些劳动者学习能力差,不能接受知识更新,不能跟上工作进度等,因此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应保留相关事实依据,并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这一步骤不可少,如果未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不符合该项要求的。另外,企业也不能故意刁难劳动者故意将其调换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在发生上述3类情况时,如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就直接希望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的方式解除,注意这里是在“提前通知”和支付“代通金”之间选择其一,是“或者”而不是“并”的关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提前通知还是直接支付“代通金”。
2.企业方面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因企业改产、重组、破产等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无履行的必要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必须慎重使用该依据,客观情况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况,还应包括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因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或者产品结构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结果,导致原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与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与果的关系。
用人单位以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是客观上出现了诸如企业被兼并、迁移、资产转移等的重大变化;二是此类情况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三是经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四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上海市法学会 中国劳动咨询网 劳动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博客 劳动合同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律顾问 中人网 上海婚姻律师 文永康律师的博客 青岛律师博客 法律咨询博客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47730654@qq.com
苏ICP备11080979号-2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9
本站版权归shanghailsw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及普法宣传的公益目的,部分资料来自于网络,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