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据的补强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本条是关于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存在某种瑕疵的规定。
本条规定涉及证据法上的补强规则。
补强规则,是指当某一证据由于其本身在某些方面存有瑕疵或弱点,必须与其它证据合并提出,才能藉以担保其真实性或证明价值的规则。设置补强规则的立法意图在于,对那些属于单一的证据,其证据本身在质量上缺乏应有的证明价值,因此,需要对这种证据从数量上加以补强,即从数量的角度来强化该种证据在质量上的证明价值,以此保障借助这类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可靠性。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
(1959年6月22日 法研字第1257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和河北省司法厅今年4月6日《关于进一步贯彻各项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指示》收悉。指示内称:“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证人”。我们意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衡量他的证言时,应当对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一点,加以斟酌,采纳他的证言时需要慎重,真实可靠的证言仍可采用。
以上意见供作研究参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年06月22日 实施日期:1957年0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节录)
…十八、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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