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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条款的设计

工作时间条款的设计

【条款性质】必备条款。

【范例设计】

甲乙双方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规章制度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乙方的岗位(工种)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设计解读】

1.工作时间概述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其表现形式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如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时间、工艺需要中断的时间、停工待活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等,不仅包括岗位上工作的时间,还包括依据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它活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相对于休息时间而言,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免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自然支配的时间。在一定的自然时间内,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是一种此长彼短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工作时间长度的确定仅具有相对意义,允许地方、部门和各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2.标准工时制

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其中标准工时即为劳动者的最长工时标准,又称法定最长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自然时间(一日或一周〕内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它有法定日最长工时和周最长工时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日最长工时为8小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即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换句话说,标准工时制度并不是要求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两天,而是每周不超过40小时。故部分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只需要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即用人单位可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3.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是企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于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也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不定时工时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并非说不受任何限制,也不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就不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因此,不定时工作制不是无休息工作制,只是休息时间不像标准工作时间那样固定、规律而已。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在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方式,确保员工在休息休假方面的诸项权利得到实现。用人单位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4.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关键是确定好计算的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它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主要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用人单位在选择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时,对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日按照以下计算公式折算:年工作日为365天减去法定节假日11天再减去104天休假日,即年工作日为250天;季平均工作日为250天除以4之商,即季平均工作日为62.5天;月平均工作日为250天除以12之商,即月平均工作日为20.83天;相对应的年工作时间、季平均工作时间、月平均工作时间即为相应的工作天数,乘以8之积即为各自的具体工作时数。

 

用人单位在选择工作时间制度方面应当注意的细节问题。

 

用人单位在选择工作时间制度时必须特别注意: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事先获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无论用人单位的工时制度设计多么完美,都必须折算成标准工时进行加班工作时数的计算。

 

无论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还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必须视为加班,按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依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数即不视为加班。

 

劳动者发生诸如哺乳、怀孕及特殊工种等情况时,其工作时间应当相应缩短。

 

用人单位选择标准工时制时直接面临的成本是加班成本

 

加班有“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指连续24小时的限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限制性规定,则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給予的“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至500元标准的罚款”等处罚。如果用人单位长期要求劳动者在非法定情形下加班,或要求每日加班超过三小时,每月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劳动者就可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不是所有的延长工作时间都是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依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主动性可分为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和被动延长工作时间两种。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属于加班。但是,劳动者主动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的,凡未经用人单位批准同意的,均不属于加班。经劳动者自己确认的考勤统计是确认劳动者是否加班的最有效的证据。所以,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对自己的考勤情况进行确认。

 

用人单位选择单一的标准工时制度的后果。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分行业及岗位,都统一选择标准工时制,导致一部分员工在一段时期内加班情况突出,或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景,而部分员工在同一时期内工作远远不饱和,导致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大增。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选择工时制度时,应当区分管理岗位、普通岗位和技术岗位进行相应的工时制度设计。管理岗位和普通岗位一般可以选择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而技术岗位和生产性作业岗位一般可以选择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设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囯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5.《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间题的复函》

6.《劳动部夫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部贯彻〈国务陕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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