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6年6月1日,孙某到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6年12月2日,商贸公司突然通知孙某,由于经营困难,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以800元每月为标准向孙某支付了拖欠其的10月和11月的工资1600元及经济补偿金800元。
孙某主张自己的工资标准应该为每月1200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1200元的标准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并提供了商贸公司向其发放6、7、8、9月工资时交付的工资单加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证据】孙某的工资单。
【举证指导】工资单作为证据可以有与合同相同的证明力,特别是有单位盖章的工资单。但多数单位的工资单只是打印的一张小纸条,根本不会有任何签章。但是这毕竟是最直接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想推翻此证据,就得由之举证。员工对于自己的工资发放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工资单就是最好的表现形式,作为证据之一的工资单,不仅是认定企业是否按时发放工资的重要凭证,而且在产生劳资纠纷时也是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因此,企业不把工资单提供给职工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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