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和接受认定的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生工伤后,职工或者相关的亲属、单位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间,将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亊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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