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劳动者能否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Forums: 

劳动者能否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011-06-2321:17:21)

 

劳动者能否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是持肯定意见的。

 

这两种状态,主要体现在时间的衔接上,一种是白天八小时和晚上八小时,这种情况特别多,比如音乐学院的老师,白天上课,晚上到娱乐场所助助兴,如果不影响另一份工作,法律是允许的,这里的另一份是相对的概念,没有性别之分;还有一种是在同一个八小时内的兼职,对于这一种兼职,时间和空间的想象力要丰富点,比如你吃饭的时候可以看报纸,写字的时候可以听音乐,做文件的时候可以上上网,在现实生活中,总有怠工之嫌疑,很多人不能接受,但是,如果雇主可以同意,这就没有问题了,比如,一个老板旗下的多个企业,让一个员工在多家工作单位任职是完全可以的。

 

对于两个以上劳动关系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附条件的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从该条可以看出,是否允许劳动者兼职,《劳动合同法》把决定权让给了用人单位。若员工兼职给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显然,根据本规定,法律并没有当然禁止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我国传统劳动法理论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关系。故在一定时间段内,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中有一个必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劳动关系唯一性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他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且不利于用人单位施行灵活多样的用人制度,严重阻碍了人才的发挥。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突破了劳动关系的唯一性,有条件的保护多重劳动关系。其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等条文涉及到了兼职行为。劳动者在兼职期间,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从事双重或多重的劳动,其即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约定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