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可以享受成年工待遇而无需承担相应义务?
李某是山西省某国营煤矿的职工,在2009年的一次事故中身亡。李某在这家煤矿已经连续工作了20年,家庭生活全靠他一个人支撑,当他因公死亡后,家庭经济陷入极度贫困的境地。煤矿决定录用李某16岁的儿子到煤矿工作,同时也可以解决其家庭困难。李某的儿子与厂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最开始做的是后勤保障工作。由于工作任务紧,工厂就安排李某的儿子下煤井与工人一起挖煤,而且是加班加点上夜班。李某的儿子觉得自己的体力不足以承担如此繁重的工作,因此向领导提出自己是未成年工,请求享受不同于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待遇,但是却被领导以任务繁重,人手少为由拒绝,同时还表示,其所领的工资待遇与成年工无异,从事同样的工作内容是贯彻同工同酬原则。李某的儿子于是打电话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咨询并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企业对违法安排未成年工超强度体力工作作出改正,并对该企业未成年工用工状况进行检查。
专家分析
《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其正处生长、发育时期,人体器官尚未定型,身材一般不高,体力较弱,抵抗力差,耐力差,睡眠较多,所以对未成年工首先要保护其安全和健康,其次才是尽劳动义务。1994年12月8日劳动部发布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李某的儿子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本节案例中,李某的儿子未满18周岁,他依法享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规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待遇,煤矿安排他下井及强迫他加班加点工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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