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与劳动风险相对应的概念。劳动者以劳动为谋生手段,当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机会,而完全不能劳动、不能正常劳动或暂时终止劳动的情形下,就面临失去主要生活来源的危险,此即劳动风险。为了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终止唠叨的劳动者,采取的通过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就是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有:
(1)社会性。
社会保险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社会上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劳动者。社会保险体现一种社会政策,具有保障社会安定的职能。
(2)强制性。
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主干部分的国家基本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保险的项目、收费标准、待遇水平等内容,一般不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主选择。
(3)互济性。
社会保险是用统筹调剂的方法集中和使用资金,以解决劳动者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造成的生活困难。
(4)福利性。
社会保险以帮助劳动者摆脱生活困难为目的,属于非盈利性、公益性服务事业,交纳保险费的多少不完全取决于风险发生的概率,享受保险待遇的水平也不完全取决于缴纳保险费多少,而是主要依据基本生活需要确定。国家对保险所需资金负有一定的支持责任。
(5)补偿性
社会保险费用虽然主要由用人单位和政府直接负担,但来计会总产品中应当分配给劳动者的消费品,只不过在分配给劳动者工资时已被扣除下来而已。社会保险就是将劳动者应得消费品的一部分集中起来以保险形式分配给劳动者,在此意义上,社会保险仍是对劳动者所作劳动贡献的一种补偿。
(6)差别性。
劳动者所得社会保险待遇往往由于工龄长短、保险事故、交纳保险费多少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形式,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所谓社会保障,是指为了使社会成员共同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运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国民收人的分配和再分配,给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它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所组成。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直接对属于特殊情况的社会成员提供生活照顾或给以生活方面,其对象仅限于因生理缺陷而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为国家和社会尽义务作贡献而需要特殊照顾,因为无依无靠和未成年等必须借助社会力量对其赡养、抚养,以及处理其他特殊情况的社会成员。
社会救济,是国家有关部门(如民政部门)对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足以维持其最低生活需要的临时性物质帮助。
社会保险在保障作用上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1)社会保险的实际保障面更宽。
凡是参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是社会保险的实际受益者,而社会福利的实际受益者仅限于处于特殊境况者,社会救济的实际受益者仅限于无力维持最低生活者。
(2)社会保险的保障标的更重要。
劳动风险是各个劳动者都可能遇到和经常遇到的风险,并且是直接、普遍和经常影响物质资料再生产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风险,因而对劳动者、国家和社会都更重要。
(3)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更高。
社会福利的标准是维持或略高于一般生活水平;社会救济的资助额度仅限于维持最低生活需要,且属于临时性短期补助;社会保险待遇则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略低于或不低于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并且属于经常性、长期性的物质帮助。所以,社会保险较之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对社会成员生活、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强的保障作用,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形式。
社会保险与民事人身保险(或称商业人身保险)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1)基本属性不同。
前者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后者具有商业性质。
(2)保险对象不同。
前者的对象是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在我国,它是基于劳动关系而确定的,后者则任何人都可以参加,且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
(3)保险原则不同,前者实行强制原则、非营利原则、物质帮助原则和偏重公平原则,后者实行自愿原则、营利原则、经济补偿原则和偏重效率原则。
(4)保险费负担不同。
前者的保险费来自多层次、多方面,国家、企业和个人都要负担一部分,但以国家和企业负担为主,后者的保险费则来自投保人的缴纳,而不由国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