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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可以随时通知员工走人吗?

经济性裁员,可以随时通知员工走人吗?

 

张某等人是某公司的员工,2008年下半年起,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采取裁员措施,拟裁减员工30人,公司领导内部确定裁员名单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在2008年12月20日向张某等被裁减人员发出书面裁员通知,要求张某等被裁减人员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最迟3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和劳动合同解除手续。该通知发出后,便在公司引起了轩然大波,张某等人找到公司,问为什么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公司解释道,由于此次裁员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属于“经济性裁员”,所以公司可以不按照以往的规定提前告知。张某等人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请求纠正该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

[审理结果]

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经调査,查明该公司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其单方解除张某等人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恢复与张某等人的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实务中,由于企业对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所以,导致了实践中经济性裁员常常被滥用。不少企业,如本案中的公司那样,认为经济性裁员是迅速批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宝”,对于员工提出的任何异议,都以“经济性裁员”一言以蔽之。

经济性裁员,真的能说裁就裁吗?恰恰相反,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防止企业滥用经济性裁员,法律对经济性裁员设置了各种严格的限制条件,一方面,实体条件上,企业必须确实达到一定的困难程度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满足裁减人数要求;另一方面,程序条件上,企业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全体员工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且听取员工和劳动行政部门对裁员方案的意见。可见,对于想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而言,应当慎重地选择和适用经济性裁员,如果仅仅是以经济性裁员为借口,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经济性裁员,或者,虽然满足实体条件,但未按法定程序进行,都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比如本案中,企业未按法定程序适用经济性裁员,结果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定违法。因此,企业在适用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比其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更注意对法定程序的遵守。

【政策应对】

1.一方面,法律对于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条件和程序都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涉及人数较多,很容易引起员工的群体对抗,因此,企业只在选择适用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十分谨慎。如果虽然需要一段时间内解除多个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分别协商解除的,就尽量不要采用经济性裁员的方式。否则,一旦采用了经济性裁员,就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尤其是程序上的要求。

2.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适用过错性解除、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均包括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因此,企业大可不必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猛虎”,千方百计想要逃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结果反而“惹祸上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栽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略〉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既要满足法定条件,也要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违反任何一项,都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和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由劳动者选择劳动关系是否恢复,若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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