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工代会,在有的中小企业则为职工大会)是由经过职工民主选举所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股份合作企业,它还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职代会能够吸引全体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其参与的事项涉及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并且包括企业的许多重大问题;对企业管理事务既有浅层次和较浅层次的参与,也有较深层次和深层次的参与。可见,其参与人员的范围很广,参与事项的内容相当全面,参与深度的层次最多,故在参与分量和参与作用上大于职工民主管理的其他形式。因而,它一直被法定为我国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代会是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这表明:
(1)职代会是一个行使权力的机构。即职代会具有法律赋予的一定权力,它依法行使权力行为,不仅对全体职工有约束力,而且对企业行政也有约束力。
(2)职代会行使的权力是职工民主管理权力。这不同于所有者、经营者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也不同于职工的其他权利。
(3)职代会行使的民主管理权力是全体职工的整体权力,应当反映和体现职工集体的意志和利益。
在股份公司中,职代会具有不同于股东大会的法律性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其成员为企业的投资者;而职代会是企业内的“民意机构”,其成员为企业劳动者。
(2)股东大会拥有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在企业内具有最高效力;而职代会所拥有的是代表全体职工对企业管理事务的参与权,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在企业内一般不具有最高效力。
(3)股东大会代表和维护投资者利益,其行为目标主要是职工收入和福利最大化。所以,除了股份合作企业外,股东大会既不能代替职代会,也不能兼有职代会职能。即使在职工持有本企业股份的公司,职工尽管兼有股东身份,仍有必要在股东大会之外同时实行职代会制度。
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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