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民主管理的概念和协调职能
职工民主管理又称企业民主管理,西方国家通常称职工参与或产业民主,是指职工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所在企业内部事务。对此含义,宜按下述要点来理解和界定:
(1)从其主体来看,是以职工身份参与管理,即作为劳动关系中与用人单位相对的一方当事人参与管理,而有别于以股东等其他身份参与管理。在实行内部职工股的企业,职工参与管理和股东参与管理虽然联系密切,但毕竟是两种性质相异的法律行为。
(2)从其对象来看,是参与企业内部事务管理,此属微观范畴,不同于职工参与国家或社会事务管理。
(3)从其行为来看,是对企业管理的参与,而不是企业管理本身,也不是职工方与企业方的双方行为。职工作为被管理者,通过这种参与,使其意志贯穿于管理过程并与管理者意志相协调。如果职工作为企业管理人员执行其职务,或者与企业处于平等地位进行协商谈判,都不属于职工参与行为。
在劳动法体系中,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并存,共同执行着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
较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职工民主管理由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各自的单方行为所构成,其意志协调表现为职工意志对企业意志的影响和制约,企业意志对职工意志的吸收和体现;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是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双方行为,其意志协调表现为经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2)职工民主管理是在劳动过程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这属于管理关系中的纵向协调;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属于平等关系中的横向协调。
(3)职工民主管理由于其形式多样,能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劳动关系进行经常、随机、及时的协调;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协调,则主要集中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环节。
较之劳动争议处理,职工民主管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职工民主管理是劳动关系运行中的自我协调和内部协调;而劳动争处理则是由特定机构对劳动关系进行外部协调。
(2)职工民主管理是在没有形成争议的情形下对劳动关系的协调,也即劳动关系正常运行中的协调;劳动争议处理则是在劳动关系由于发生争议而处于非正常状态时,所进行的协调。相对于劳动争议的发生来说,职工民主管理属于事前协调,有预防争议的作用,劳动争议处理属于事后协调,目的在于解决争议。
可见,职工民主管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职能,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所不能代替,而且还能弥补它们的不足。因而,它一直作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的一种主要构成要素而存续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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