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国家实施了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依法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并在医疗期内负有保障其医疗和生活的义务。医疗期未满不得解除伤病职工的劳动合同。医疗期的长度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和本单位工龄分档次确定。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一般不超过24个月;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医疗机构提出,本人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最多为6个月。
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6条规定,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入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具体规定如下:
1.医疗期计算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1.累计病休计算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含在内。
表11:劳动部规定的职工医疗期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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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职工医疗期待遇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亊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銮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