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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适用

我国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是国家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后,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可以享受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诊疗、医疗服务设施、等费用),但是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医疗期间的其他生活补助。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当支付病假工资,工资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和地方或者企业的规章高于此规定的,按照就高的原则执行。

医疗期规定是国家对劳动者权益进行特别保护的一种体现,是企业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和责任,不得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加以排除。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累计工作年限的不同,抚养劳动者3-24个月的法定医疗期间。并且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病假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期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在上海等地还规定,经计算后的病假工资超过上年度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执行。

二、疾病救济费

上述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的规定为并列式,劳动法意见则为选择式,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所以只能适用其一。但是各地做法不一样,上海市规定,只能适用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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