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是紧密相连的。“在证明责任属于谁,在什么情形下发生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应该进一步提出的问题?证明应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即证明水平、程度、量。”
也就是说,所谓证明标准,是指为了避免遭到于己不利的裁判,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履行其责任必须达到的法律所要求的程度。
对当事人而言,要证明自己的主张或避免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满足证明标准所要求达到的质和量;
对于法官而言,只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为法官所采信的证据达到一定的质和量,符合预先设立的证据准则的要求,使其形成了内心确信,如此法官才能形成裁决。
―、什么是盖然性占优势?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该是一种盖然性占优势,也即优势证据,其具体含义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需把其主张的事实证明至存在比不存在更为可能的程度。
民事诉讼中的盖然性占优势是相对于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等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采用的证明标准。其基本内容是,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方证明被告人所犯被控之罪行,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合理存疑实际上是陪审团成员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可能仍存疑虑,难以确信。盖然性占优势是指某一事实的证据分量和证明力比反对其事实存在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其事实存在的证据可靠性更高。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心平如秤,把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分置于左右秤盘上,以权衡何方证据的分量最大。此外,盖然性占优势与证人的多少或证据的数量无关,只在于有一种令人信服的力量。
英国学者彼德莫菲认为:“在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无非是要求‘或然性权衡’和‘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也就是说,足以表明案件中负有法定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上的真实性大于不真实性。”
二、证明到什么程度,法官才会支持举证人的请求?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7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问题提示】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案情回放】
李某是北京某医院负责看管自行车的临时工,工作时间为每天早7点半到下午4点。一天,李某在工作时间感到身体不适,就给该医院的职工门诊打电话,医院给他进行了检查,并派车将他送到北京同仁医院就诊,不幸的是因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事后,李某之子向医院所在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了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及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该医院则认为,李某之死不应认定为工伤,并提交了证人证言、病情简历等证据。区劳动局根据上述证据作出了工伤认定的结论。医院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工伤认定结论的复议决定。医院又以区劳动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证据】
本案证明的关键在于李某是否达到“视同工伤”的条件,对此,原被告双方均举证,应当根据举证责任来作出裁判。
【举证指导】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亲属认为是工伤,但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李某之子提交的证据证明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而医院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李某的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故法院认定李某的死亡伤害系工伤所致,符合“视同工伤”的范围。
三、什么样的证据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成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能力。证据能力是证据得以被采纳为定案根据的资格条件,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凡是被采纳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力。但是,诉讼中被当事人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物品不一定都具有证据能力,因此,必须通过庭审质证来对各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加以仔细审核,对于其中不具备证明能力的证据,一律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⑷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如何比较证据的证明力?
所谓证明力,又称证据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和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说服力。
证明力用于衡量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时所体现的价值大小与强弱状态或程度,反映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证明力反映证据的证明价值或作用,直接决定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能否被认定为案件事实。正确判断各份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强弱,是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对于用于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上述规定是我们衡量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强弱的法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