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笔录的制作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
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人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释解】
本条是关于由法庭笔录载明当事人质证情况的规定。
法庭笔录,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用于反映法庭审判活动全部过程的记录,包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法庭上对所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诉讼参与人就法庭调查以及审判人员在主持法庭活动中所从事相应行为及其他活动状况。法庭笔录是旨在将整个审判活动采用书面形式加以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载明审判活动以及与此有关的诉讼行为的诉讼证据形式。由法庭笔录所固定下来的涉及当事人的陈述与诉讼上的自认,证人出庭所作证言,鉴定人就其鉴定结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作出答复等,都能够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对于法庭笔录,当事人和证人事后都不能任意推翻其证据效力。
凡是证据材料,都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未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书证应当当庭宣读,物证应当当庭展示,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2条规定,法庭应当将上述当事人的有关质证情况记人法庭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以表示予以认可。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通常在法庭审理完毕,法庭笔录制作结束后,法官和书记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以表明法庭笔录的真实性与严肃性。法庭笔录除由法官和书记员签名外,还应当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的,书记员应将拒绝签名的原因、理由一并如实记录在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阅读法庭笔录后,如果认为确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向法官和书记员申请补正。凡对符合事实的,书记员应当予以补正,并将补证的经过记录在案。如果法官和书记员认为申请缺乏正当理由,不予补正的,不能更改原始记录,但应将当事人申请更改的事由制作笔录,附人卷中。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人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相关司法解释】
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节录)
46.由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也可以告知当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庭审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另页补正。
庭审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