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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账单能否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用人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拖欠工资的证明能否作为工 资标准的证据?

银行对账单能否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

【案情回放】

杨某2003年10月至某技术公司工作,后担任该公司技术总监,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发放杨某工资至2007年2月。2007年4月17日,公司以杨某旷工为由提出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案件审理中,杨某主张公司通过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和华夏银行的两个账户向其发放工资,故月工资数额应将两个账户中同一月份的数额相加计算,并向法庭提供了该两个账户的对账单。对此,公司只认可华夏银行的账户是杨某的工资账户。同时,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杨某离职前7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此主张杨某的工资应以完税证明上的纳税人收入数额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主张杨某的工资应以完税证明上的纳税人收人数额计算,但完税证明上的纳税后每月的收人数额均低于杨某华夏银行账户中相应月份的工资数额,公司对此关于先交税后扣款的解释显与常理不符,故认为完税证明不能反映杨某的真实工资收人,因此法院对于杨某关于两张银行卡均系公司所发工资之主张予以采信,由此,杨某的月工资数额应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和华夏银行两个账户内同月份的工资数额相加所得。并据此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证据】

工资卡的银行对账单。

【举证指导】

如今多数用人单位都是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员工工资,这就为劳动者证明自己的工资收入提供了方便的渠道,只要到银行提取工资卡的对账单,轻轻松松就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每个月往该卡里转入的资金数额,进而以此主张自己的工资标准。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避税,工资分为两个或者几个部分,分别向不同的银行卡发放,如本案中这样的情况。这就需要劳动者在主张自己的工资标准时,充分取证,不要有所遗漏。

 

用人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拖欠工资的证明能否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

【案情回放】

严某原为某娱乐公司的职员,2007年6月7日被辞退。2007年6月11日,娱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在严某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注明由于公司现金不足,离职员工严某的工资4392元定于6月30日之前结清。之后,娱乐公司未向严某支付上述工资。严某遂起诉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上述工资。

公司则辩称:2007年6月11日,公司确实在严某欠付工资表上签字确认,但该工资表为严某自行制作,欠付工资的具体数额低于4392元,故不同意严某的诉讼请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严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证据】

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证明。

【举证指导】

本案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拖欠工资证明上所确认的工资标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认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证据。这类证据,在农民工讨薪的纠纷最为常见,他们受包工头管理,没有规范的制度,工资多以现金形式发放,因此,农民工往往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但他们的工资通常无法按时发放。此时包工头会给农民工们打欠条,此时的欠条就有了相当于工资单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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