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在效力上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一、劳动规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效力。
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待遇不得低于劳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标准所代替,也就是说劳动者具有一定的选择适用的权利,并且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规章的标准。
三、劳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当事人不受劳动规章中特定条款的约束,但这种约定应该以对劳动者更有利为前提。这是因为,劳动合同作为主件,对作为其附件的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予以一定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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