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条款
用人单位在拟订劳动合同具体条款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九项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除必备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决定是否写入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劳动报酬;
5.社会保险;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约定条款
除了前述必备条款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对于上述事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如果进行约定,也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解读:《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还继续适用吗?
虽然《劳动法》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仍然有效,但与之相冲突的部分已由《劳动合同法》所取代。因此,劳动纪律条款、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这3项根据《劳动法》应当写明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已经没有必要或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或为劳动者规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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