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定义和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多样,劳动合同仅是承载劳动关系的载体之一,还包括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因历史原因或劳动者等原因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等特殊情形。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未对劳动关系下一个定义,不过,2008年国务院制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曾在征求意见稿提到,所谓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该劳动关系的界定,实际上将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人身属性以及财产属性均作了准确的表述。就劳动关系,有学者认为是指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与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者有偿提供劳动力,由用人单位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而提供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应保障的社会关系。
对实务而言,如何给劳动关系下一个自洽的定义并非最重要的问题,如何判断是否为劳动关系才是实务界最关心的问题。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劳动关系的定义表述不同,但理论和实务界对劳动关系的特征基本上是达成共识的。大家普遍认为,劳动关系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性和实质上的不平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等特征。而对这些特征的理解,可能有助于在实践中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否为劳动关系。
我们都知道,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者会成为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与管理。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确应建立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一旦确立,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具体工作过程中,双方的从属关系便体现出来。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自身的努力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任务。这些日常管理无一不体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种隶属主体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基于此,我们理解劳动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基于劳动者不可 “一身两用”,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则劳动者不可能同时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⑵劳动关系的双方,一方是具备劳动能方的劳动者,另一方是能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保障工作待遇,并安排劳动者具体工作的用人单位。
(3)作为劳动者,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而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享有自主的用人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虽然我们无法为劳动关系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劳动关系一经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即双方将产]相应的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而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区别于合同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对劳动者个人而言,劳动关系必须是劳动者亲自参加劳动,并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和指挥工作,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保障;享有获得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障、社会保险等权利;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按时提供报酬,保证劳动者休假等权利,并且,不得随意在劳动合同中剥夺劳动者的权利。
所以,在界定劳动关系时,双方是否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劳法上权利义务是否履行,权利义务具体履行形式也将是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要素。实践中,劳动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即使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有时亦不能确定双方即存在劳动关系。比如现实中,有部分劳动者为了解决某些地区的户口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从未履行。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的,则双方之间的关系亦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