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件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査判断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6条规定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本条是关于法官就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规定,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指将涉及对案件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加以综合性分析、判断,以认定证据材料之间是否相互照应、协调一致。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仅凭审査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可靠性,无法达到确认案件事实的目的。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身来证明其真实、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确认其真伪。只有通过综合考察所有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6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査判断,就是通过注重对所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分析出现矛盾的原因,正.确地解决这些矛盾。这一综合审查判断过程既是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也是证据的真伪被鉴别,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内在的必然联系被揭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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