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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困难企业”的特殊扶持政策

对“困难企业”的特殊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上述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标准而成为政策扶持对象,除此之外,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其他有关条件,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数量、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实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二.相关政策依据

 

相关政策依据有:《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三、扶持政策内容

1.“五缓'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四减":阶段性降低除养老保险外的4项社会保险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三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4.“两协商”:困难企业不得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双方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议。

四,浙江、上海等地政策规定

(一)浙江

将帮扶的对象锁定为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有望恢复的困难企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享受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二是近年来不裁员或没批量裁员;三是已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四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省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2009年1月16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扳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相继出台,各地积极行动,周密部署,进展顺利,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初见成效。

1.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激社会保险费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统筹地区地税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申请缓缴企业应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23条的规定办理。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企业缓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情况报省地税

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省部属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在省社保中心参保的省部属企业由省地税局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

在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09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办法统一在4月份操作。具体下浮范围、标准和衔接处理政策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规定执行。

实行集中减征后,2009年各地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不得再行调整。

3.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50%。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对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并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测算,制定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基金使用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岗位补贴资金拨人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享受两项补贴的企业基本信息和补贴情况。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4.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需要享受资金补助的困难企业,应在培训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培训计划、资金预算和补助申请。培训结束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考核,根据培训效果确定补助金额。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5.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

(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2)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指导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3)支持困难企业实行岗位共享。允许困难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工作共享、调整薪酬等措施,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还明确规定: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对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50%。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二)上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的《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如下措施,帮助困难企业减负:

1.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已经批准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2.鼓励轮班工作、岗位共享、培训过渡: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在停工或半停工期间,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班工作、组织培训等措施,千方百计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实行岗位共享或停工期间,工资报酬可通过协商重新确定,组织员工培训的可根据《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的规定申请100%的培训费补贴。

3.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对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或小城镇养老保险中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2009年内缓缴医疗、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困难企业”应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4.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根据“特殊困难企业”中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工状态,实际月收人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员工人数,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分别为:社会保险费补贴为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40%(目前参加城保的补贴标准为334元/月,参加镇保的补贴标准为174元/月);岗位补贴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目前为384元/月)。

在“特殊困难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期间,各区、县财政应按市补贴标准的一半给予配套补贴(市属企业由控股集团公司给予一定的配套补贴)。

5.其他: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和缓缴社会保险费三项帮扶措施中,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的“特殊困难企业”,其完全停工的相关员工收人应不低于毎人每月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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