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被炒起纷争 仲裁裁决支付双倍工资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光耀
严某2006以保险代理人身份进入成都某保险代理公司。由于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公司经营每况愈下。
2007年,严某被公司以月薪10000元聘为副总经理,实际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
上任以来,严某的聪明才智得以充分施展,在其勤奋踏实的工作作风带领下,公司很快扭转了被动局面,经营业绩也有了长足的发展。
不料,2008年5月底,严某却突然收到公司向其发出的两封特快专递,被告知鉴于他从5月8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且未履行一定的请假手续,公司已视同其自动放弃事实劳动关系,并限期到公司行政部及财务部办理交接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了解到公司已更换总经理,且其办公室已被新的总经理占用,一头雾水和满怀委屈的严某找到了李光耀律师。李光耀律师仔细听取了严某介绍的全部情况。通过分析,李光耀律师认为,公司解除严某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严某应当理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从2007年开始,公司就一直未与严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某可就此要求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月工资1万元的二倍即按每月2万元支付其工资。
其二、严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由于负责公司全面管理事务,无法履行正常的打卡考勤,早在2007年严某就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过请示。公司总经理批示“同意自行掌握”。另外,2008年4月底,严某还专门向公司总经理请示拟于5月22日 起休年休假。同时,由于众所周知的汶川大地震的原因,各单位在地震期间都未正常上班,且地震期间严某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并未按医嘱卧床休息,而是多次到 公司查看,逐一电话慰员工和投保户。因此,严某并非象公司所说的没有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而不正常上班,公司视同其自动放弃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是违法的,严 某就此可要求公司给予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以上分析,在充分调查收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李光耀律师帮助严某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对于严某的仲裁请求,公司方代理律师进行了激烈的抗辩:
其一、公司并非适格的主体,严某是集团公司聘用并下派到公司来的;
其二、严某本身就是公司副总且负责全面管理工作,他随时可以决定签订劳动合同。至今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故意拖延和不予配合造成的;
其三、严某一直是与集团公司协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至始至终并未与公司进行过任何协商。公司方的抗辩早在李光耀律师的预料之中,他逐一出示相关证据予以强力回击:
其一、虽然严某的聘书是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发文出的,但据查询,所谓的集团公司并不合法存在。且公司方也不能提供集团公司主体合法存在的证据;
其二、严某等在四川省保监会的备案材料以及四川省保监会的批复均载明是以公司名义呈送的。同时,报纸的公告也载明严某是公司的负责人;
其三、严某的工资、社保、公积金都是由以公司名义支付的;
其四、严某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其所从事的工作完全属公司的内部事务,与集团公司无关;
其五、通过公证保全的严某与公司总经理之间就签订劳动合同的协商函件表明,恰恰是公司方提出的一些违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是导致双方迟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
对于李光耀律师的回击,公司方始料不及,毫无招架之功。
2008年10月中旬,鉴于公司方在宽限期内仍然不能提供集团公司合法存在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决,确认了严某的证据和事实,否定了公司方的抗辩理由,全面支持了严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以严某的全面获胜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