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条款的设计
【条款性质】约定条款
【范例设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及表现对本合同作相应变更,双方另行签订变更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设计解读]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法定原因或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走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另外,如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履约期限较长,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意想不到的变化。劳动合同的书面约定仅仅涵盖了签订劳动合同时一个时间点的部分内容,无法对履行过程中的所有情况作出具体约定,如果长期不变,将使劳动合同的履行趋于僵化。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个人的情况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以适应新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要求。
所以,在设计本条款时,用人单位主要注意一方面能掌控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有强制性霸王条款。
应该说,用人单位依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员工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对员工和工作地点、岗位、工资报酬作相应调整,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自主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合同。
其他在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时,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规定员工脱密期调整工作岗位事宜。也有些地方条例对此作了细化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在该条中,提前通知期就是脱密期。该条中对脱密措施没有明确,一句话,只要能起到脱密作用的合法手段,用人单位均可采用。所以,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释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至于协商变更,我们认为,只要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好相应的变更记录,注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即可。
但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为了能最大程度地调动员工,希望自己单方作出变更的情况较多,却在实践中时常出现与员工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需要经过协商程序,只有在经过协商而又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出变更的,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掌握劳动合同的变更主动权是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重要体现。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条款无效
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约定如“员工年龄达40岁时,用人单位可对员工的工作岗位作出变更”,显然,这些条款严重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对劳动者来说显失公平,厲子无效条款。当然,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变更未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变更,是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形式要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变更的内容未作书面记载或用传真、信函等形式对变更内容作出意思表示,司法实践并不承认上述变更方式。例如:小丁是某公司4销售主管,工资每月2万元,几个月前,由于公司销售政策的影响,公司通知小丁暂缓销售,到其他部门协调工作,工资以每月5000元发放,小丁在电话中表示同意。然而1月后,小丁认为公司无故扣发其工资,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双方由此起争议,小丁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认为小丁在电话中已认可对劳动合同变更这种方式不符合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条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合法的书面合同变更协议的存在,应视为劳动合同未变更,则双方间的权利义务按原合同履行,现公司未按小丁原工资标准支付,显然违反约定,最终裁定公司败诉。
【设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