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订立劳动合同,和其他一般的民事合同一样,都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因此,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违反本意与其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欺诈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捏造假相,误导对方,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有,劳动者伪造学历、履历或者提供其他虚假情况以骗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隐瞒尚未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虚假承诺向劳动者提供福利待遇或夸大工资标准等。
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胁、强迫对方,或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致使对方屈服其压力,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如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或威胁抵押金不予退还,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等。
乘人之危是指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诱骗或强迫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订立合同。如用人单位乘劳动者生活处于窘迫急于找到工作之机,将劳动者的工资压得过低,与其实际劳动力价值不相符,使劳动者不得已而接受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由于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基本上都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劳动者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或进行协商,只有签或不签的权利。因此,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单方确定合同内容的地位,法律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设定了上述限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该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使得劳动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
实务中,比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有:“用人单位对工伤概不负责”;“无工资上岗";“生病与单位无关,单位不负责治疗”;“合同期内不准恋爱、结婚、生育”;“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状况随时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安排”等。用人单位在制作劳动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拟订相关的条款,避免出现上述限制或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内容合法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这个无效情形,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的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违反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各部委所制定的部门规章,也不包括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二是,违反的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只能无条件地遵守,不能随意更改的法律规范。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因为,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也都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但对于上述无效情形无法覆盖的情况或条款,《劳动合同法》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作为兜底,认定相应条款无效。常见的违法条款有:违法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超过法定期限的试用期条款;违法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款;违法约定工资标准的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