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立法中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一般不作完整的规定,而只择要规定其中应含的某些环节。即是说,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中,既有法定环节,也有非法定环节,后者即用人单位自行规定的环节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指定必备的环节。法定环节,一般有下述几种:
1.职工参与
劳动规章制度虽然是单位行政制定的,但只有在吸收和体现了职工方意志,或者得到职工方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其实施。于是,立法中要求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中应当有职工参与的环节。例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雇佣规则在提交工厂委员会讨论通过之前,或在没有工厂委员会的情况下提交职工代表讨论通过之前,不能将其付诸实施。又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起草或修改雇佣规则时,雇主应征求有关企业中过半数工人所组成的工会的意见,如无此种工会时应征求过半数工人的代表的意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3款的规定,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或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的职工参与程序包括两个环节:
(1)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对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或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的建议展开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但在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而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方案和意见的,无须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就上述方案和意见,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但是,这里的平等协商不同于集体合同订立程序中的平等协商。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中的平等协商,又称为劳资协商,属于职工参与形式,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就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利益的事务,平等地交涉、对话和商讨,以实现相互理解和合作,并在可能的条件下达成一定协议的活动。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中的平等协商,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的说明》(1994年)中的“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中的“集体协商”,在境外立法例中称为“集体谈判”。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①集体合同草案作为集体协商的结果须经协商一致达成,且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而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中,平等协商作为职工参与的方式,既可能是经协商一致而确定劳动规章制度,也可能是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时由用人单位在部分吸收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劳动规章制度。
②集体协商中发生的争议属于集体合同缔约争议,按照法定协调处理程序处理;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平等协商中发生的争议,则不适用集体合同缔约争议的协调处理程序。可见,对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中的平等协商不宜理解为劳资共决。
2.报送审查或备案
劳动规章制度涉及劳动法规政策的实施,同职工利益密切相关,为了保证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和保护全体职工利益,立法要求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置于政府的监督之下。例如,日本规定,雇主应当将草拟或修改的雇佣规则呈报行政官厅,并将所征求的工会或工人代表的意见随同附上,行政官厅有权命令更改不符合法令或劳动协约的雇佣规则。又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雇主订立工作规则,应于30日内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事业单位之事业场所分散于各地者,订立适用于其全部劳工之工作规则应向事业主体所在地之主管机关报备,订立适用于各该事业场所之工作规则应分别向各该事业场所之当地主管机关报备;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得通知雇主修订工作规则。
我国大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报送审查或备案未作规定,但在以往的国家劳动部规章中,曾要求新设立的企业应当将其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我们认为,我国立法有必要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其制定或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对不合法的内容有权在审查意见书中责令用人单位修改。
3.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劳动规章制度既然以全体职工和单位行政各个部分为约束对象,就应当为全体职工和单位行政各个部分所了解。所以,立法中要求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公布。例如,《加拿大劳工(标准)法》规定,省政府主席有权要求雇主将其制定的劳动规章,向全体职工公布;《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劳工法》规定,业主应当在企业里的明显地点挂出奖惩条例及其实施条件;《智利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发给每个工人一个有关内部规章的印刷本;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规定,工作规则经主管机关核备后,雇主应即于事业场所内公告并印发各劳工;《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雇佣规则应于完成了公布等手续2周之后实施。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对劳动规章制度有应当向劳动者公示的原则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公示方法,可以是张榜公布,也可以是发放工作手册等其他形式,关键是强调公示效果必须使劳动者能够知悉该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一般而言,公示应当采用正规的、公开的、可以永久或较长时间持续的方法:为便于日后履行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公示和告知劳动者应当做书面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