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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辞职吗?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辞职吗?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还应区分时间段来予以处理。尤其是劳动者请求的加班工资差额包含《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的时间,在是否支持劳动者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分段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处理原则。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系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或者工资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非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系“拒不支付”,否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则不能得到支持。所谓的“拒不支付”,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请求,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这个时候,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才能得到支持。

 

至于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的情形,则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印发)》

 

9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请求的加班工资差额包含《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的时间,在是否支持劳动者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分段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处理原则。

 

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拒不支付”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请求,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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