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条款的设计
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不正确处理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条款性质】约定条款
【范例设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设计解读】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相关补偿费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在劳动合同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款如何设计,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当然,对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为减轻用人单位可能发生的违法用工成本,建议用人单位直接在此规定“经乙方催告后七个工作日内仍不支付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这样更有利于用人单位。接下来,我们详细讲解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支付及纳税,以免用人单位因计算不正确而被处罚。
一、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包括未提供合格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每天上班10小时,每周上班6天,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等形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亊先吿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注意的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实施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只有在出现以下三种法定情形,且用人单位严格依照相应程序实施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疔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采取裁员的由于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终止后未能续签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针对本条,我们作如下理解: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需注意:这里仅限于固牢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无论是用人单位破产,还是用人单位因违法而受到相应的处罚等原因致使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消灭;这对于劳动者而言其都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情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
1.经济补偿年限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从中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需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
1企业合并、分立后工作年限的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在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改组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人改制改组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2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
(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偿金的补偿年限起始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1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注意,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人不列人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淸凉饮料费用等:
按规定未列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人,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用人单位如何将工资报酬分解细化,将一部分变化成上述不计人经济补偿金基数范围。
3.经济补偿的封顶计算
《劳动合同法》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但是,《劳动合同法》针对高工资收人者的计算封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人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
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
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履行工作交接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出现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的情形。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广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用人单位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四、经济补偿金的纳税
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按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按我国法律法规及税法政策规定可享受一定的优惠〈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人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也可将经济补偿金作税前抵扣或摊销。(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平均分摊)
五.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正确处理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这里,用人单位要注意两方面的责任,第一,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所得税的责任。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用人单位具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代扣代缴或少扣少缴,除受行政部门的处罚,除补交税款外,还要支付相应的滞纳金;而如果多扣多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除补全经济补偿金外,用人单位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二,用人单位可将经济补偿金作税前抵扣或摊销,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设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涵》
7.《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8.《劳动和社会保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10.(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
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
13. 《关于工资额组成的规定》
14.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此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17.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
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