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代会的职权,依职权指向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事权和对人权两类。
职代会的对事权,即职代会对企业行政所管事务拥有进行审议的职权。它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1)审议、建议权。
对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局性重大事项进行审查、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
对涉及职工利益和生产经营的具体方案和规章制度进行审查、讨论,并在此基础上以一定方式作出同意或否决的决议。
(3)审议、决定权。
对非生产经营而属于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查、讨论,并直接作出决定,然后提交企业行政执行。
职代会的对人权,即职代会对企业行政领导和管理人员拥有进行监督和选择的职权。其主要内容有:
(1)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企业行政的各级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2)推荐选举权。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所有者(投资者)或其他机构的部署,民主推荐厂长(经理)人选,或者民主选举厂长(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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