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职代会一直是作为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法定必要形式而存在的,至于非公有制企业应否适用的问题,目前尚有不同看法。在现行立法中,仍然倾向于职代会只在公有制企业适用。例如,关于职代会的法律规范,只见诸国有企业法规和集体企业法规;在《公司法》中,仅对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明确提出了实行职代会制度的要求。《劳动法》第8条虽然原则性要求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但至今我国对非公有制企业只有要求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法律规定,而无要求实行职代会制度的法律规定。所以,该条文并未表明职代会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指出,在《劳动法》第8条中,“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应否适用职代会的问题,我们认为:
(1)职代会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也具有必要性。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无论在哪种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包括民主管理权在内的劳动权利。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同国有企业职工一样,也都是国家主人,而不是所有者意义上的企业主人。因而,在职工民主管理方面不应当歧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非公有企业同公有制企业一样也需要有职代会这种能吸收全体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形式。
(2)职代会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也具有可行性,我国的职代会与国外私有制企业中的企业职委会、初级董事会等在本质上虽不可同日而语,但在形式和功能上相类似,都由经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所组成,都有权代表全体职工对企业管理进行全面的多层次的参与。国外的实践表明,这种形式完全可以有效地适用于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
因此,我国应当将职代会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种所有制和各种法律形态的企业。
上海市法学会 中国劳动咨询网 劳动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博客 劳动合同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律顾问 中人网 上海婚姻律师 文永康律师的博客 青岛律师博客 法律咨询博客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47730654@qq.com
苏ICP备11080979号-2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9
本站版权归shanghailsw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及普法宣传的公益目的,部分资料来自于网络,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