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是否需要订立劳动合同?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分工明确,职位岗位设里也比较规范。事务所的职位岗位主要有合伙律师、含主任、聘用律师、提成律师、含兼职及实现律师、律师助理、工勤六大类。就职位岗位对应的收入稳定性而言,合伙律师和提成律师的收入浮动性相对较大,其余职位岗位则相对固定。合伙律师的收入按照订立合伙协议及业绩创收分成协议处理,提成律师(含兼职)的收入则按事务所《业绩提成管理办法》和《聘用协议》处理。就员工合同管理而言,除合伙律师外,提成律师、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均与事务所订立聘用协议,工勤人员则与事务所订立劳动合同。这其中,事务所给前台、会计、司机等工勤人员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事务所不给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发放工资,只是相应发给劳务费、实习补贴和助理补贴,事务所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除。
事务所这种内部用工状况持续了好几年。刚刚进入事务所不久的实习律师赵某就对这种用工方式提出了质疑,认为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均属于劳动者,事务所当前的用工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事务所应当为这几类人员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这一说法得到了大部分律师和助理的支持。而当赵某向事务所主任反映相关情况和自己看法时,事务所主任提出,律师事务所是很特殊的组织,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况且事务所已经为这些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支付了相对较高的补贴及奖金,相关人员待遇也不错,事务所用工管理和分配机制是合法和妥当的。
那么,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到底属不属于劳动者?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1专家分析
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到底属不属于劳动者,需要依据劳动法相关法理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来作出分析和判断。从劳动法相关法理而言,判断雇主或雇主组织与雇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通常有三个标准:一是从属性标准,即雇员服从雇主或雇主组织的管理,雇员也已经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二是人身性标准,即雇员一定需要亲自履行雇主或雇主组织安排的任务和工作,不得移转第三人履行;三是有偿性标准,即雇员为雇主或雇主组织提供其所安排或分配的劳动或工作,雇主或雇主组织为其支付劳动报酬或对价。而这三个标准,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无疑都一―满足。
按照1994年《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亊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既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个体经济组织,所以律师亊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并不需要承担《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和责任。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里面特别强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则进一步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亊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另外,2008年7月18日施行的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明确规定:“合伙律师亊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律师事务所所聘用的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均属于劳动者。本节案例中该事务所主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律师事务所需要为这些人员依法支付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实务指南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特别是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劳动用工需要遵循合法性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是劳动法上的适格主体,所以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主动区分单位内部人员是否属于劳动者。尽管《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到该法的调整范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有人员均属于法律上的劳动者而均应接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比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伙人、发起人等不符合劳动关系三要件的人员,就不是劳动法上所称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注意甄别,分别加以规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当前正在发生和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对非劳动者单位人员实行特别协议制度。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劳动者人员而言,应当采取特别协议的方式进行权利义务的约束。这种特别协议可以是亊务所章程或基金会规约,也可以以单位名义与其订立的特别协议。总之,对非劳动者类的单位组成人员也要做到有明确的制度和相应的程序加以规制和管理。这些章程或协议既是以后调整这些人员与单位相互关系的制度规约,也是以后发生争议得以明确是非的处理依据。
对单位的劳动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者而言,单位作到依法管理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无论是规章制度的制订,还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均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基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业性特点,除了需要按照一般用人单位做好绩效考核、薪资岗位和福利休假等制度的设计之外,对于工时制度、招聘录用制度、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也要作好相应的处理和应对。
关联法规
笫3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