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未规定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企业是否可以解除?
2016-07-11
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明确:“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予以界定,通常认为若旷工超过三天以上的,解除相对合理。
但有的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可能疏忽了对旷工行为的违纪界定,导致用人单位在想解除劳动合同时“无所适从”。有HR便提出疑问,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还可以解除?
答案是肯定的,比如上海的一个案例:员工在4月9日后未正常上班,公司在4月19日以其未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起诉到仲裁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但公 司未提交“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劳动者理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依约履行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应尽义务,因此即使在两原告无相关规章制度约束的情形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仍在合理范畴内。”
另,最高院王林清法官和上述案例中法院的观点类似,即“劳动者存在长期旷工失联等情形,严重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守则,并造成恶劣影响,则即便用人单位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或未公示规章制度,在依法履行告知寄送达程序下,亦可以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而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在无规章制度明确的情况下,旷工多少天可以构成“严重违纪”呢?上述案例中可以观察到的尺度是11天,而北京法官则存在有30天的尺度意见。
也许没有规章制度能够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但规章制度本身是需要引起用人单位足够重视的,遇到问题后“有所适从”仍然非常重要,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对应的法律风险。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不仅需要遵守规章制度本身,也需要更加谨慎的遵守诚实信用、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劳动法基本原则,否则一样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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